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由于其温度、压力、结构、用途和介质的腐蚀程度等因素变化相当大,所以种类也非常之多。
1.按压力容器技术特性分类
根据容器承受的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类。具体划分如下:
(1)低压容器p<1.57MPa(16kgf/cm2)
(2)中压容器:1.57MPa(16kgf/cm2)≤p<9.81MPa(100kgf/cm2)
(3)高压容器:9.81MPa(100kg/cm2)≤p<98.1MPa(1000kgf/cm2)
(4)超高压容器:p≥98.1MPa(1000kgf/cm2)
2.在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把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受监察和不受监察两类。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属于受监察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wω)≥0.098MPa(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2)容积(V)≥25L,且P。×V≥19.6L·MPa(200L·kgf/ cm2);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依据受监察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又将容器分为三类。
Ⅰ类容器: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Ⅱ类容器;
(1)高、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lm的低压废热锅炉。
Ⅲ类容器: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且P。×V≥196L·MPa(2000L·kgf/cm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V≥490L·MPa(5000L·kgf/cm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V≥4900L·MPa(50000L·kgf/cm2)的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m的低压废热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