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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13 16:52:5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
第2.0.1条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表2.0.1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第2.0.2条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A声级,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0.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厂界噪声限制值(dB)表2.0.2条件时,可根据声源特性及噪声传播衰减规律,作出工业企业各车间、各功能区及至厂界或厂外生活区的噪声环境的预断评价。
第3.1.2条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括: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车间布置中的噪声控制。
第二节厂址选择
第3.2.1条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在集中工业区选择厂址,不得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医疗区、文教区等)选择厂址。
第3.2.2条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避免在高噪声环境中选择厂址,并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第3.2.3条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第3.2.4条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天然缓冲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