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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电力辅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13 16:0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连云港市电力辅机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连云港地区电力辅机及相关行业的优秀企业家代表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级市非营利性社会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做好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的服务工作,代表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优势,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连云港市电力辅机行业的整体素质,推动五金机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连云港市海州区工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连云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泰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对会员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企业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 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 沟通会员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做好协调工作,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
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增强与全国各省市电力辅机行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五金机电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组织各项有益的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六) 建立协会门户网站和信息资源平台,创办协会会刊(连云港电力辅机协会),建立企业法律援助中心。 
(七)加强会员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上规模,做大,做强,代表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参与国内和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有关商务谈判。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审查确认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的。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协会领导班子可在届内调整,调整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的经费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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